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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办 市教育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 拔尖人才履职考核的通知

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阳市财政局

丹教〔2019〕90号

市人才办 市教育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

拔尖人才履职考核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教育中心,各科室、部门:

为充分发挥高层次拔尖人才示范辐射作用,强化区域学科引领,强化青年教师培养,强化教育质量提升,根据《关于推进拔尖人才“领航工程”的实施意见》(丹教〔2016〕100号)、《关于调整教育系统拔尖人才津贴标准的通知》(丹教(2016)89号)、《关于开展拔尖人才履职考核工作的通知》(丹教〔2016〕170号)、《丹阳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丹阳市教育系统拔尖人才津贴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教〔2018〕217号)的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高层次拔尖人才履职情况实施考核,现将有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高层次拔尖人才指在职江苏省特级教师、镇江市学科带头人。镇江市教学骨干、丹阳市学科带头人和丹阳市教学骨干参照原履职考核办法执行。

二、考核方式

高层次拔尖人才履职考核分三个部分:

1.常规考核。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投身课程改革、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为学科教学、队伍建设和学校内涵发展作出贡献。

2.专项考核。个人教学质量在同年级同学科名列前茅;参与学科中心组、名师工作室、乡村教师培育站、备课组、教研组等活动,在指导青年教师、教育科研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3.成果考核。参与或指导教育教学成果年度项目实施,在教育成果奖评审、基本功大赛、内涵创新项目实施、指导学生竞赛中成效显著。

三、考核流程

(1)个人申报。填写《丹阳市中小学(幼儿园)拔尖人才XX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表》,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材料有效时间为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2)学校审核。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教育局考核。组织评审组对照“拔尖人才年度履职要求”进行考核。

四、考核主体

1.常规考核、专项考核由人事科、教师发展中心组织评审组实施。

2.成果考核由基教科、学前科、职社科、德育科、体卫艺科、人事科、教师发展中心等科室共同组织实施。

五、结果运用

1.常规考核合格,发放拔尖人才津贴70%;

2.专项考核合格,发放拔尖人才津贴15%;

3.常规考核和专项考核不合格,津贴发放30%,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取消津贴;

4.成果考核合格,发放拔尖人才津贴15%以及马相伯教育专项奖励基金(结合《丹阳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及基础教育内涵建设项目实施文件发放);考核不合格,不发放拔尖人才津贴和马相伯教育专项基金。

本文件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丹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丹阳市教育局

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阳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1日

丹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