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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晋升学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作者:     审核人:史霞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点击数:     

 

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教育中心,各科室、部门:


根据丹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晋升工作的意见》(丹教〔2013〕142号)文件精神,有学历晋升义务的在编在职专任教师学历晋升学费“由个人承担1/3,学校承担1/3,教育局承担1/3。现将有关报销程序及要求通知如下:


1.登记:符合报销条件的教师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丹阳市教师发展中心办公室登记,填写“丹阳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晋升学费报销申请登记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1)学校出具的在编在职专任教师证明;(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原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学费缴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需本人及学校领导审核后签字);(6)近三年年度考核证明(学校出具)。


2013年6月前入学的对象,学费报销办法仍按原政策执行,即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本科学历的和中学获得研究生学历的对象方可参照三三制报销。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于10月23日前将登记材料送交教师发展中心办公室(三楼联系电话86521892),联系人戴老师(联系电话15162960901)。


2.审核:对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报销条件的教师名单及报销金额,并进行网上公示,确认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3.发放:由丹阳市教师发展中心统一发放。


学校承担的1/3的学费由各所在学校组织报销。


另:晋升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按规定享受市政府人才津贴,遵照市政府人才工作办公室有关发放办法执行。丹阳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晋升学费报销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丹阳市教师发展中心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

丹阳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晋升学费报销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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